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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旋焊管设备检验办法105
发表时间:2016-07-04 09:06 螺旋焊管设备检验办法 1. 为确保螺旋焊管设备的质量性能及成套,出厂前卖方进行严格的检验、试验和试运转,保证作到不成套、不合格品不能出厂。 1. 检验依据: 2.1 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买卖双方商定的技术附件及相关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以及满足上述文件的制造图纸均为设备的检验依据。 2.2 设备中引进的配套件和特殊材料等,以制造国现行有效的标准作为检验依据。 2.设备在出厂前的检验。 3.1 设备在出厂前的检验分为A类设备检验和B类设备检验两种方式进行。 A类设备检验指由买、卖双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 B类设备检验指买方在设备出厂前不参加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检验方式。 3.2 凡是买卖双方共同商定的列为A类检验的设备,出厂前卖方在自检合格后,通知买方检验人员赴设备制造厂,会同乙方检验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和试运转。 3.3 买方检验人员在A检期间发现设备不符合双方协定的要求以及未按甲方定点厂选用配套设备(或配套件)时而提出意见,乙方应认真考虑买方意见,并迅速采用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3.设备开箱检验 4.1 设备运抵买方库场后,应在三十天内,最迟不超过四十五天进行设备的现场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十五天通知卖方。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双方协定的相关条款解决。 |